告知单位:张家港市数据局(原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被告知人:张家港市中元泰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43110622H)及利害关系人
2024年7月15日,我局收到陈忠民举报张家港市中元泰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泰克公司”)2019年5月18日注销登记中,虚假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举报。按照规定,我局在法定时间内受理该举报。
经向法院函询,现查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有(2010)张执字第1137号一个执行案件,为昆山长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宝元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元泰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标的为905095.99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12月17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中元泰克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注销登记中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承诺与事实不符,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张家港市数据局拟撤销张家港市中元泰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事项。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张家港市数据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向张家港市数据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张家港市数据局将依法撤销张家港市中元泰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事项。
联系人:周鹏;联系方式:0512-58693916。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4年9月5日